0755-83697056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四川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Shenzhen 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川籍人士在深圳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或驻深圳企业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川籍在深圳区域性商会、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等自愿组成的,积极反映民意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促进会员交流、发挥各会员之所长、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整合各方社会资源、加强各方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与川深两地政府的联系,推动深圳、四川两地经济的合作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传达四川、深圳的方针、政策,通报四川省情;
(二)组织会员参观、考察、调查访问及多种活动,促进会员间相互交流和合作,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开拓市场,有序竞争;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咨询服务,传递信息,开展业务交流,增强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四)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联系,促进各种项目和经贸合作发展。为各方面开辟提供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
(五)加强深圳市和四川省的经济协作和交流,为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开展工贸活动,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六)与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间接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是在深圳市境内依法登记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四川籍地区性商会、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并交纳相应团体会员会费。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可成为本会常务副会长,根据二十五条亦可成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深圳市四川商会与团体会员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应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二)单位会员。凡是在深圳市及周边地市境内的广东省内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四川在深圳投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或川籍企业驻深圳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并交纳相应会费;
(三)间接会员。单位会员股东和团体会员的会员为我会的间接会员,不另行收取会费。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亦可参与本会会员相关活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
(四)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授权秘书长审查,并经本会会长批准;
(三)全额缴纳相应会费后,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成为合法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真心诚意为会员服务;
(六)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自填写入会申请表之日起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副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等;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联席会议,会长联席会议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其成员为副会长及以上会员单位代表。
第十八条 会长联席会议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听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尽职报告和财务状况;评价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工作;
(四)确定本会的发展规划;
(五)树立诚信经商观念,研究提炼本会团体文化,倡导弘扬川商精神;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商会重大发展议案和决定,决定本届常务理事会工作目标,指导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方向,制定商会大政方针。
第十九条 会长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联席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副会长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副会长以上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联席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并向全体副会长以上成员公告。
第二十条 为确保会长联席会议的有效性,会长联席会议审议的议案是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会长联席会议审议的议案方为有效。会长联席会议议案不接受临时动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会长联席会议审议;
(二)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并领导部署本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和制定本会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的对外合同;
(五)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审议和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副会长以上单位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成员自然为本会常务副会长并缴纳相应会费;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和会长联席会议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检查本会的业务、财务情况,查阅会计资料和其他重大经营活动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二)对违纪、违法或违反商会章程的会员、会员单位的行为进行建议、监督;
(三)向会长联席会议、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四)监督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常务理事会履行会长联席会、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监事会成员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及秘书处专职人员和会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负责对本会重大事项与方案的检查、监督,并提出建议;
(八)维护商会品牌形象,对非会员和除名会员使用本会职务和头衔展开维权活动,代表本会交涉或处理有关纠纷问题;
(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会长联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会同会长研究决定重大决策事务;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审查批准会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实体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方案;
(四)代表本会签发重要文件,签署对外合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履行监事会职责;
(二)对执行会长审查批准会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实体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方案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财务工作实施监督;
(四)对会员实名投诉,并经调查核实的不尽职不尽责的商会领导成员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提出质询;
(五)履行本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全面工作;
(二)负责协助执行会长监管财务工作,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三)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组织制定、实施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四)制定秘书处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方案;
(五)主持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六)处理会长、执行会长授权的事务和其他工作;
(七)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会长联席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缴纳会费二十万元/年;
(二)执行会长单位缴纳会费十五万元/年;
(三)监事长单位缴纳会费八万元/年;
(四)常务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五万元/年;
(五)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三万元/年;
(六)常务副监事长单位缴纳会费一万元/年;
(七)理事单位缴纳会费五千元/年;
(八)副监事长单位缴纳会费五千元/年;
(九)监事单位缴纳会费二千元/年;
(十)会员单位缴纳会费二千元/年;
(十一)团体会员单位,以单位名义按负责人实际在本会的职务缴纳相应会费,但不得低于三万元/年;
(十二)间接会员不收取会费,间接会员参加本商会活动按实际出席次数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